当事人:福州淘金牛服装有限公司等188家公司(详细名单见附件)
经查: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福州淘金牛服装有限公司等188家公司名单
2.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晋市监执吊罚〔2025〕7号)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591-87583397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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