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执处告〔2025〕1-4号)
时间:2025-10-27 11:25

福建省鑫福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9月3日执法大队收到我局信用监管科转来的吊照案源,案源内容包括福建省鑫福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实地核查表+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

  经核查,福建省鑫福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符合清吊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州市晋安区金融组织“拟吊销企业”工作材料交接单》、福建省鑫福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名单证明案件来源;

  2、《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和福建省鑫福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在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信用监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证明此4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3. 福建省鑫福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实地核查表和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福建省鑫福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企业,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岚              联系电话:13003843951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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