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执处告〔2025〕5-8号)
时间:2025-10-27 11:28

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0日,执法大队收到我局信用监管科转来的吊照案源,案源内容包括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涉嫌2024年未年报,经税务部门协查符合清吊条件并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实地核查表+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

  经核查,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连续六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清吊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州市晋安区“拟吊销企业”工作材料交接单》、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证明案件来源;

  2、国家税务总局福州晋安区税务局的协查,证明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是连续六个月未报税的企业;

  3.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实地核查表和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福建省融宇典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岚              联系电话:13003843951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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