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公告方式将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福州市司法局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注册号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
附件1:福建联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名单
附件2: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市监支处罚〔2025〕1-12-(1-7)号)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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