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因钟美玲投诉举报XX公司一事,我局向钟美玲邮寄送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榕市场监管〔2026〕第2号)。因信件被退回,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钟美玲: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收到你关于XX公司的投诉。经审查,属以下第(一)项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投诉的其他情形。
特此告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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