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6-06-03 10:08

为强化我市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行为,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依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的规定,请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下载本通告附件的备案表填报数据,同步提交所发布的公益广告相关材料,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上一季度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备案材料,各县(市)区级公益广告发布者(包含但不仅限于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媒介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备案材料。

市级、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联系方式:

级:0591-22032050

鼓楼区:0591-87629475

台江区:0591-38110908

仓山区:0591-83011360

晋安区:0591-87539784

马尾区:0591-63111010

长乐区:0591-22052571

福清市:0591-85229580

闽侯县:0591-22073667

连江县:0591-22131898

罗源县:0591-26980621

闽清县:0591-22315360

永泰县:0591-24830086

 

附件:福州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表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来源:市局广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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