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时间:2023-01-09 16:22

  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通佑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7月26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通佑加油 0#车用柴油(VI)的省级抽样检验报告:其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局立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VI)的行为予以立案,展开初步调查。

  2022年8月15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加油站的区级成品油监督检验报告:其销售的0#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针对两次抽检不合格结果,当事人均表示放弃复检,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两次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并案处理。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油品的进货单据和销售情况,并陈述了造成不合格的可能原因:一是销售周期偏长,二是运输不规范。经调查,当事人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销售的0#车用柴油的硫含量项目和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停止销售,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78.4元;2、罚款53740.6元。

  此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销售数量的取证注意从发票、提货单、当事人询问笔录、供货方中航油证明等多个维度形成证据链,同时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为0#车用柴油其硫含量超标及闪点过低等因素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较为妥当,对其他同类案件有一定参考意义。该案的查办对辖区内其他周边的加油站有较好的普法宣传作用,提高了加油站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法律震慑作用。

来源:市局消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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