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下发了《关于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通知》(榕市监执稽〔2021〕151号),部署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铁拳”行动,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治乱工作。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坚持把贯彻落实“铁拳”行动作为年度核心任务,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推进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的无缝衔接。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查办和组织查办,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铁拳”行动取得实效。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仓山区明文食杂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21年5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仓山区明文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33箱侵权饮料、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反映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埔垱88号明文食杂店销售的“RiderBull维生素饮料”与知名品牌“Redbull红牛”维生素饮料极为相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该食杂店检查,现场发现233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这些饮料罐身正面所用标识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264582号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标识图案均为镜像对称的两头红色公牛,图案中部均有圆环,极易造成混淆。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业务员处购进260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进价为60元/箱,购货金额1.56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27箱,售价为70元/箱。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记。有些商标通过持续商业使用和广告宣传后,逐渐提高了社会知名度,具有了重要的商业价值。这些商标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模仿的对象,他们往往将这些商标稍微改造后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二、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泰县森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防腐剂的李干案
2021年5月24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告知永泰县森辉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3月20日生产的“永泰李干(凉果类)”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5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从永泰县嵩口镇农户黄某某处收购180公斤李干,价格24元/公斤,当天领用其中175公斤用于包装生产, 生产了10箱“永泰李干(凉果类)”,规格35袋/箱,成本25元/公斤。3月31日,10箱全部销往福建农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价格14.2元/袋,货值计4970元。4月1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福建农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永泰李干(凉果类)”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止,上述“永泰李干(凉果类)”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本案货值金额4970元,违法所得595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防腐剂李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7月14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95元;2、罚款5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595元。
三、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云飞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1年5月7日,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云飞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提供餐饮服务,但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6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11个托管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其中5个学生一天一餐,6个学生一天两餐,收费为每人每餐7元。至案发止,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的营业性收入为1134元。当事人于案发后立即停止提供餐饮服务。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7月8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34元;2、罚款5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134元。
四、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鸿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米蕉案
2021年6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福建省鸿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的米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日,台江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9日从闽侯南通水果批发市场一广西米蕉货主处,以6.9元/公斤购进10公斤米蕉,并以8.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福建众农果蔬有限公司。1月11日,福建众农果蔬有限公司将该批次的米蕉全部销售给了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州市南靖裕德源店。1月14日,检测机构对该批米蕉进行了抽检。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批米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州市南靖裕德源店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该批米蕉检验结论依旧不合格。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该批次米蕉的索证索票、供货方信息、查验记录、检测报告、一品一码信息录入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信息。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85元,非法所得为16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米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得知所销售产品不合格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最大程度的降低社会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6月29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5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16元。
五、闽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鲜利客莱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咸蛋案
2021年5月31日,闽侯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对闽侯县甘蔗街道甘洲路80号福州鲜利客莱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5枚“益鼎旺”康旺系列咸蛋(生产日期2020/11/23,保质期180天)超过保质期。同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咸蛋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9日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康友食品商行购进 “益鼎旺”康旺系列咸蛋(生产日期2020/11/23,保质期180天,保质期至2021年5月22日)100枚,进价1.6元/枚,售价2.5元/枚。至案发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涉案咸蛋4枚,剩余5枚超过保质期咸蛋被闽侯局依法扣押。本案过期咸蛋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3.6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咸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7月23日,闽侯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益鼎旺”康旺系列咸蛋5枚;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03.6元。
六、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转供电”乱收费系列案件
日前,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4起转供电主体违法收费案件,涉及经营商户202家,责令退还多收取的电费177.7万元,罚没款共计80.95万元。
此次行动重点检查了辖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等单位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推迟执行国家降价政策,截留降价红利,不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或公示不规范,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电、共用电力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费用捆绑打包计入电价笼统收取,或将国家降价额度转移到其他名目继续收取(明降暗不降)等行为严厉查处。
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4家单位转供电的电价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电价的0.3元左右,对连江县的营商环境及复工复产都产生不良影响。对此,该局责令4家单位限期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并组织7个执法小组逐户核实退费情况,赢得了群众的满意与支持,树立了价格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七、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案件
近期,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5起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共处以罚款1万元。
该局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查办专项行动,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净化校外培训市场环境。重点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该局在对连江县某跆拳道服务有限公司等5家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时,发现这些校外培训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分别在退卡、违约责任、转卡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对培训对象未成年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侵权和伤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该局责令5家培训机构立即整改,警告,并处以罚款。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赢得了群众满意和支持,在保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有效打击了某些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合同条款实施的违法行为,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
八、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1年6月4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无照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一案,依法作出没收148盒美瞳、300盒药品“液体ムヒ”、罚没款1164500.73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晋安区远洋路69号日出东方6号楼104进行检查,发现谢某某租用该场所从事线上经营活动,但无法提供任何证照,该局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谢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美瞳的行为成立,货值金额合计为641925.75元。6月4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3512.5元,并处以3000元罚款。
(二)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635.23元;2.罚款 34000元;3.没收148盒美瞳(软性角膜接触镜)。
(三)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所经营的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353元;2.罚款1000000元; 3.没收300盒药品“液体ムヒ”(无比滴)。以上罚没款共计1164500.73元。
本案中,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经营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经营者公平竞争,有力地促进电子商务活动、政府监管与服务均在规范框架内有序展开,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九、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案
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官网“http://www.g*****u.com/”宣传内容中有“现已有三大校区:福州旗山校区、福州高新区万达校区、江西南昌校区,合计面积60000多平米。”“每年培训3000名中高考全日制学员。”等内容,经初步调查,以上内容涉嫌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局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址现场大厅、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门户位置发布“成立时间2011年”“每年培训3000名中高考全日制学员”“现已有三大校区:福州旗山校区、福州高新区万达校区、江西南昌校区”“福州旗山校区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占地面积近20亩”“有近8000平方的操场”等虚假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该案件有效震慑了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非法销售“卫星锅”案
2021年6月21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脑电器店非法销售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俗称“卫星锅”)一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卫星锅”6台,并处罚款800元。
6月11日,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稽查处提供的线索,在齐安路某电脑电器店内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经查,当事人从一名业务推销员处以每台90元的价格购得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6台,放置于店内以每台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尚未售出。
综上,当事人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仓山区市场监管局遂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仓山局按照省、市局的部署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卫星锅”违法行为。今年3月,该局立案查处另一起非法销售“卫星锅”案件,没收“卫星锅”2台,并处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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