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双打办公布“2021年度福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2022年4月19日)
2021年,福州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提升城市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战略举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全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全面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营商环境,让福州成为创新创造创业的一片热土,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强有力支撑。继前两年公布2019年度、2020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之后,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福州市双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3次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推荐、评选出“2021年度福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15个。它们分别是:
一、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志花服装店销售侵权鞋服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0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刘志花服装店涉嫌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鞋服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商标的服装9款共249件、运动鞋8款共22双,标有耐克商标的服装5款共101件、运动鞋55款共153双。2021年5月8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525件,罚款16万元。
【点评】本案涉及侵权商品的品牌影响力大且种类、数量多,对当事人予以较高数额的罚款,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强决心。
二、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榕祥手表店涉嫌销售侵权手表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2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榕祥手表店涉嫌销售假冒阿玛尼注册商标手表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55只“阿玛尼”手表予以扣押。4月22日,该局委托阿玛尼注册商标权利人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假冒阿玛尼手表。鉴于涉案物品已售金额61288元,未售商品货值金额192570元,均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长乐区市场监管局遂于6月9日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局处理。
【点评】本案当事人模仿阿玛尼手表专柜装潢装饰形式对涉案物品进行销售,并摆放有“授权书”的牌子和销售授权书文件,对执法人员和消费者极具迷惑性和误导性。最终,执法人员排除干扰证据,锁定违法事实,去伪存真。
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破获江苏省昆山龙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市版权局提供的线索,对江苏省昆山龙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予以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抓获刘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通过分工协作,提取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6款软件的源代码,采取抄袭等方式制作出“宝贝认识图形”“佩奇回家”等APP小程序,并将上述小程序置于微信小程序中进行公开发行,非法获利24万余元。目前,该案相关嫌疑人均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点评】通过梳理案件发现,侵犯著作权案件由传统的抄袭复制文字,转为网络新型的抄袭复制源代码进而转化为自己的技术,以更好的隐藏在网络空间内,躲避侵权的打击。该案的破获及对相关嫌疑人的追责,开创了全国微信小程序侵权被侦破的第一例。
四、福清市公安局破获制售伪劣柴油大案
【案情简介】2020年7月,福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省厅经侦总队交办的“5?27A”非法经营案中,成功在福州市闽侯县破获以林某、杨某宜夫妇为核心的制售伪劣柴油团伙。截至2021年2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捣毁窝点6个、油罐4个,查扣大型油罐车3部、厢式货车改装油罐车10辆、加油机1台、柴油141.38吨,冻结资金700多万元,涉案资金6.21亿元。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现已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5?27A”非法经营案是一起以林氏团伙、黄氏姐弟团伙为核心,包含走私、运输、制造及销售的完整犯罪产业链案件。该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链条完整,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五、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销售假冒外国奢侈品牌黄金首饰案
【案情简介】福建省金某祥首饰有限公司经营黄金饰品的批发零售,法人代表为林某某。2019年4月,林某某购进一批假冒外国品牌注册商标的黄金首饰,以福建省金某祥首饰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销售,涉案首饰共计360余克,已销售首饰价值1.3万余元,尚未销售的首饰货值金额36万余元。该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经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21年8月12日起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10月14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福建省金某祥首饰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4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点评】本案涉及外国奢侈品牌,检察机关秉持平等保护理念,通过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鉴定,准确认定涉案犯罪金额、追加单位犯罪,在依法打击假冒商标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大对涉外商标权利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帮助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15万元。
六、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减肥药”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2017年8月,卓某某在微信上居间贩卖一款韩国处方“减肥药”赚取差价。2019年7月,卓某某在得知其贩卖的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成分,且其客户因食用该款减肥药不适的情况下,仍继续贩卖上述减肥药。该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经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6月30日起诉至台江区人民法院。9月26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卓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该案与“郭美美减肥药”案件系同一时期,属福州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减肥药”案件。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等食品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犯罪,在审查逮捕阶段准确把握罪名,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听证会形式认定销售数额。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数额和量刑。
七、福州中院二审维持林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18年2月至9月4日,被告人林某租用厂房,通过招募被告人黄某、沈某(另案处理)等24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香烟烟壳。9月4日,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制假窝点。经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于2021年4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源头性犯罪,三者之间可能存在牵连犯的可能。本案有效震慑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切割犯罪链,及时制止下游犯罪的发生,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福州中院审结福州市首起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7年底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并在其经营的茶庄进行销售。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上述茶庄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茅台酒120瓶。经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判决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扣押在案的假茅台酒由扣押机关负责销毁;并判令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6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于2021年2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为福州市第一起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交叉法律问题,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行为中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了创新的解决方式。
九、福州某网站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福建省版权局提供的线索,发现福州某网站开设网络游戏《魔域》“私服”,侵犯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郭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利用从网络上获取的“魔域”游戏服务器端,在互联网上开设“魔域”游戏私服网站并建立QQ群,提供被害单位《魔域》游戏客户端供用户下载,通过技术修改、使用户在登录游戏后指向非法运营的“魔域”网络游戏服务器端。郭某非法经营数额达739433元,情节特别严重。2021年9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
【点评】本案系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罪犯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较隐蔽,侦办技术难度较高,同时也是行政执法机构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及时取证并根据“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
十、福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图书专有出版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初,福州市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校园周边巡查中,发现涉嫌侵权教辅出版物,经调查取证,在福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中发现涉案教辅出版物及相应印刷机器和印后装订设备。执法人员将查扣的涉案教辅出版物抽样,送相关出版社认定。出版社函复认定为侵权复制品。2021年11月1日,鼓楼区新闻出版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1万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侵犯图书专有出版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
十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福州华诺一泓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及经营未经批准的兽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州华诺一泓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仓库内查获一批人用药品和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进口的兽药及兽药原料。经查,该公司经营人用药品和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进口兽药,涉案金额较大,2021年5月18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此外,对该公司将兽药原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拆零销售兽药原药的行为,2021年9月18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7710元,罚款5万元,吊销该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
【点评】此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且触及多项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务必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勿存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涉刑。
十二、福清市农业农村局线上线下相结合全方位查处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督办文件要求,积极排查辖区内标称为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草甘膦产品。通过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到福清市渔溪力盈化肥经营部有经营标称为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草甘膦产品的台账记录,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在进出货单据中查到4张草甘膦产品的进货单,相关产品已全部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为19500元。经标称生产企业核实,上述农药系假冒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应按假农药处理。2021年11月5日,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没款117000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通过线上巡查发现问题与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农资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固定相关证据,及时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实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
十三、榕城海关在跨境电商出口渠道查获侵犯北京冬奥会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7日,榕城海关在跨境电商出口渠道查获38件侵犯“BEIJING2022”“五环”等北京冬奥会标志专有权的T恤、胸针等商品。这是榕城海关落实海关总署2021年第62号公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备案目录》),在风险研判基础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口岸监管查验取得的积极成效,也是该关开展出口跨境电商业务以来首次在该渠道查获侵犯北京冬奥会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目前该案已处置完毕,涉及寄件人已对38件侵权物品做放弃处理。
【点评】近年来,侵权商品跨境贸易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奥运会、世界杯、欧洲杯等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更是蹭热度实施侵权的敏感时期。该案有力打击了非贸渠道出口侵权商品违法行为,严防侵权产品蹭热度,为赛事的顺利举办保驾护航。
十四、马尾海关首次依权利人申请成功打击出口侵权案
【案情简介】马尾海关接到权利人提供的线索后,快速反应精准布控,成功截获河北戈茂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涉嫌侵犯红五环集团有限公司“S字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气动凿岩机30台。由于该注册商标未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马尾海关立即联系权利人进行确权。经确权,马尾海关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对该批货物予以扣留。随后,权利人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马尾海关积极配合法院对该批货物进行查封取样。2021年12月27日,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决权利人红五环集团胜诉,被告人天津市申利达风动机械厂作为该气动凿岩机生产企业立即销毁该批侵权商品,并赔偿红五环集团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点评】这是马尾海关首次依权利人申请实施的被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全面有效地打击出口渠道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十五、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查获一次性侵犯18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泰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为箱包、鞋子、服装、挂饰等日用品,在福州长乐机场海关实际出境。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进行彻查,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共174件,涉及18个品牌,总货值12214元。18个品牌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最终,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认定郴州市泰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点评】这是福州海关近年来在货运渠道一次性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多的一起案件,有力打击了从货运渠道、尤其是航空货运渠道出口侵权杂货的行为,使该行为得到有力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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