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枫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交办书(榕市监支线交书〔2022〕3-147号),对福州枫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6月20日对车牌号为闽AL635L、闽AHS135、闽BLB123、闽B6007P、闽AD38920、闽AR631R、闽A18C5Z、闽A39C2T、闽A93A8U、闽A85H9U、闽AC3M67、闽AD22582、闽A195VW、闽E7V106、闽A806VH、闽A956F6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以及在2020年8月5日对车牌号为闽A6DR37、闽A970A9、闽AWK236、闽A157P8、闽AZ6R05、闽A31M8J、闽AV3W62、闽AK5F79、闽AN1K19、闽A69D68、闽A077YL、闽A582WH、闽AS260Y、闽AWB760、闽A623FF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中,人工单记录空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之规定,本案中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的罚则无自由裁量幅度。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年检站涉嫌违规检测案,有力震慑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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