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乐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0年8月7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接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关于非法经营案件的线索的移送函》,称李乐坚(以下简称当事人)在辖区内无证销售药品。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7月12日开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8月7日共获违法所得1400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2、罚款:1500000元;3、没收无证经营的各类药品349盒。
案件评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不仅阻碍药品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对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造成威胁。个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隐蔽,查处较为困难。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动,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优势,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同时在案件办理中对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的认定中,因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办案人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所在,后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对其无证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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