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经营使用过期药品及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经营使用过期药品及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遂于2021年1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2021年8月制作了梁某、李某两位医生宣传介绍内容的灯箱,挂在其一楼楼梯转角处及二楼走廊的墙壁,用于商业宣传。关于上述两位医生的主要宣传内容如下:对梁某宣传介绍内容主要为“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专科会员”;对李某的宣传介绍内容主要为“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中国吸脂与脂肪移植专家组成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专科会员”。梁某、李某是当事人聘请的整形医生,当事人对上述关于梁某、李某的宣传介绍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据当事人陈述,其关于梁某、李某的宣传内容是为了加强宣传效果而杜撰的,宣传内容并不实际存在。
(二)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发现2盒“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的药品已过有效期。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药品是其2020年6月20日购进,该批次购进了10盒,购进单价每盒13.5元,购进金额是13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作为整形美容手术过程中配套使用,没有单独收费。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药品至2020年8月16日共使用了8盒,剩下2盒陈列在药房货架上,于2021年11月4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2盒过期药品购进的货值金额是27元,因未售出或使用,无违法所得。
(三)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YAG激光治疗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强脉冲光治疗仪等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理结果:2022年1月7日,仓山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一)对于当事人发布其聘用医生的虚假宣传介绍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商业宣传期间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FZ01GS-CF-0403、丙级C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
(二)对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且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2盒;2.罚款10万元。
(三)对于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3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对有较多违法经营行为(发布其聘用医生的虚假宣传介绍内容,经营使用过期药品,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医疗美容公司进行严厉处罚整治的一次有益探索。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关切点,规范商家合法经营。严厉抵制商家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药品销售市场,断绝劣药根源,保障市场药品流通安全,继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规范企业在购进医疗器械时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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