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5·9”液化石油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4-13 10:21

2021年5月9日17时11分许,位于闽侯县青口镇324国道(福厦路28.9公里处)的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在抽残区域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5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战胜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局长陈仁德,市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漠诚,市应急局总工程师叶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高峰,时任闽侯县委书记叶仁佑,闽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艳明等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展开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有关规定,福州市政府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闽侯县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邀请3名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技术组。事故调查组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事故现场开展勘察、取样,并对爆炸气瓶进行了材料理化分析、断口分析以及对气瓶爆炸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委托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暨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对事故现场的同批次气瓶以及福州市长乐区宏一达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现场使用的气瓶进行瓶内气体取样,并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听取气象专家对事故当天雷电天气的气象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测检验及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进能源”)为事故的发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1131771x0,法定代表人:张元达,营业期限:1993年06月16日至2043年04月2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住所:闽侯青口投资区(福厦路28.9公里处),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批发和零售;充装液化石油气及其配套用具、燃气具及钢瓶等相关配件的检修服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和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此项经营期限12年,自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等,员工33人。

公司取得的许可情况:

1.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闽202001030001P,经营类别: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区域:闽侯县,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

2.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5136-2024,气瓶品种:焊接气瓶,充装介质类别:液化气体,充装介质名称:液化石油气,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1日;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0000129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

(二)福州市长乐区宏一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一达”)为爆炸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气体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53076994,法定代表人:林国清,营业期限:2011年11月01日至2031年10月3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壶井面前江原草织厂,经营范围:纸、纸制品的生产;纸、纸制品、无纺布制品、纸巾架、纸巾盒、垃圾桶、日用百货、五金电器、清洁用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斯春杂铁修配店(实际经营者陈峰,以下简称“陈峰”),为宏一达生产工艺流程中氮气钢瓶的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82MA30F32M57,经营者:陈斯春(陈峰的父亲),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华阳村表贤7-8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5年06月14日,经营范围:服务:杂铁修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

陈峰向郑文海购买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乙炔等工业气体,用于其经营的杂铁修配店的切割、焊接、吹扫等,并销售转卖部分气体。

(四)郑文海(身份证:350126********3538),购买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乙炔等工业气体后用汽车运输送到各客户使用点,销售转卖赚取差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9日16时30分,大进能源危化运输车(车牌:闽AS0521)将宏一达使用后的20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回公司后卸载在抽残区域。17时11分许,2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抽残过程中同时发生爆炸,造成在现场作业的米义林、叶玉林、唐建平、黄小兵死亡,左志林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1.经调查,2021年3月23日,宏一达向大进能源购买了20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相关追溯记录见附件2)。该批20只钢瓶瓶内液化石油气用完后于2021年5月9日16时30分运回大进能源;其中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钢印号:0010479和0010643)在17时11分许在抽残过程中同时发生爆炸。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该批爆炸事故发生后剩余未破损的11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宏一达生产现场已经使用过的5只YSP-118Ⅱ型液化气石油钢瓶进行了瓶内气体抽样检测检验,发现该批剩余未破损的11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6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内混入14.3-24.1(10-2)不等的氧,且氮含量很少,情况异常,具体如下:

(1)No2021FZZJ-GZX0062,钢印号0020697,氧16.1(10-2)、氮8.9(10-2);

(2)No2021FZZJ-GZX0063,钢印号0020620,氧17.2(10-2)、氮1.3(10-2);

(3)No2021FZZJ-GZX0064,钢印号0010634,氧24.1(10-2)、氮未检出;

(4)No2021FZZJ-GZX0065,钢印号0010338,氧14.3(10-2)、氮2.4(10-2);

(5)No2021FZZJ-GZX0067,钢印号0010254,氧19.7(10-2)、氮1.0(10-2);

(6)No2021FZZJ-GZX0072,钢印号0020731,氧18.1(10-2)、氮1.8(10-2)。

另外,该批剩余未破损的11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还有5只液化气石油钢瓶(钢印号0020521、0020396、0010184、0020617、0010381)和宏一达生产现场已经使用的5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钢印号0010452、0010299、0020952、0010377、41506)瓶内气体经抽样测试,未见异常(结果详见附件4)。

2.经调查,宏一达生产工艺流程如下:使用一个40L氮气钢瓶向两个串联连接的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加压,把钢瓶内液化石油气挤出到生产机台,通过机台上的单向阀气泵再次加压至30Mpa左右,将液化石油气同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和塑料米(低密度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混合,液化石油气起发泡作用,生产水果、蔬菜包装网套。

3.经调查,2021年3月23日,宏一达拟向陈峰购买1瓶40L氧气、1瓶乙炔和3瓶40L氮气,但只买到1瓶40L氧气、1瓶乙炔,微信支付115元,没有买到氮气(陈峰当天没有氮气)。2021年3月25日,陈峰告知宏一达有氮气后,宏一达向陈峰购买3瓶40L氮气,每瓶70元,微信支付210元(微信收款人为陈美蕊,是陈峰的妹夫)。2021年4月18日,宏一达再向陈峰购买5瓶40L氮气,每瓶70元,微信支付350元(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此5只氮气钢瓶内介质为氮气,无异常)。

4.经调查,从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7月21日,郑文海共向陈峰卖出40L氧气774瓶,每瓶25元,计19350元;卖出40L氮气20瓶,每瓶30元,计600元;卖出二氧化碳135瓶,每瓶40元,计5400元;卖出氩气70瓶,每瓶70元,计4900元。每次销售气体都有记录和签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均有购买方(陈峰或者陈美蕊)签字确认,全部用微信转账。根据郑文海与陈峰的销售台账,2021年以来,郑文海只有卖给陈峰20瓶40L氮气,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28日和6月27日,从销售台账看陈峰3月25日卖给宏一达的3瓶40L氮气无合法来源。但是,2021年9月7日调查人员再次问询郑文海时,郑文海陈述2021年3月24日从福州市长乐区盛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5瓶40L氮气、并将此5瓶40L氮气当天销售给陈峰(有福州市长乐区盛竹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账单佐证),当时误写为5瓶40L氧气,月底结算时也是以5瓶40L氧气结算。

5.经调查,郑文海向福州市长乐区盛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等工业气体。福州市长乐区盛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4月1日起每年与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签订气瓶托管协议,其销售的上述气体均由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充装。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市、县两级政府立即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后处置、舆情引导等专项工作组,有力有序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

1.企业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9日17时11分许,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付源按照应急预案,马上采取关闭液化石油气储罐紧急切断阀,启动消防水泵,组织公司人员利用消火栓、灭火器对爆炸后产生的局部着火点开展灭火自救等措施,有效控制了火情,并及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2.专业救援情况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青口站、上街站2个消防站共计6辆消防车32名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7时17分,青口救援站到达事故现场,现场明火已基本被员工扑灭,经询问现场知情人员,得知现场内部还有被困人员,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作出相应部署,按照“灭火与救人同步进行”的原则,及时救出了被困人员并扑灭火势,整个救援过程处置及时、稳妥。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5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损失7.0万元、抚恤费用56.7万元、补助救助费用431.3万元)。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完成。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气体使用单位非法混入纯氧,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回收抽残过程中达到爆炸极限,因紊流发生瓶内化学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大进能源: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对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给宏一达作为生产原料。

2.陈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经营场所管理不规范,现场各类气瓶达40-50只,气瓶堆放混乱,未建立销售台账。作为宏一达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做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3.郑文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作为陈峰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做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4.长乐区应急局: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陈峰和郑文海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5.长乐区金峰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陈峰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排查整治不到位。

6.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宏一达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7.闽侯县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等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8.闽侯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原料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9.闽侯县市场监管局青口市场监管所: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未认真督促大进能源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10.闽侯县青口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大进能源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林国清,男,福州市长乐区宏一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采用氮气压推液化石油气生产水果网套的工艺,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陈峰购买氮气,导致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混入氧气,为“5·9”液化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埋下严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福州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福州市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福州市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福州市长乐区宏一达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用氮气压推液化石油气生产水果网套的工艺,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陈峰购买氮气,导致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混入氧气,为“5·9”液化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埋下严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长乐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2.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对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给宏一达作为生产原料。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闽侯县住建局和闽侯县应急局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3.陈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斯春杂铁修配店实际经营者),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转卖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经营场所管理不规范、气瓶堆放混乱、未建立销售台账,作为宏一达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做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建议由长乐区应急局予以立案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4.郑文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转卖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作为陈峰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做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建议由长乐区应急局予以立案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六、事故整改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长乐区政府、闽侯县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到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坚决预防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对将液化石油气(或者丁烷)作为生产原料销售给珍珠棉(包括水果网套)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整治,督促珍珠棉(包括水果网套)生产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研究全面禁止“双头瓶”。应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氧气、氮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点的排查整治,及时发现无证经营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销售使用行为的摸排整治和强化对企业入户安检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氧气、乙炔等气体充装行为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充装。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液化石油气和氧气、氮气等工业气体,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

“5·9”液化石油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8日

来源:市局特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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