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州绕城高速桂湖服务区左区加气站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时间:2022-09-23 16:23

  2022年0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州绕城高速桂湖服务区左区加气站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68万元,并处以罚款22万元。

  基本案情及查处过程:

  2021年6月17日,晋安局执法人员在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州绕城高速桂湖服务区左区加气站检查时,发现两台“LNG”加气机处于运行状态,现场收银机中发现有液化天然气(LNG)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日,本局对案源进行登记,2021年6月21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向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于当日出具《受理承诺单》。因用地规划审批问题,截至案发,当事人仍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及6月15日共进货35.06吨液化天然气(LNG),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中旬开始气瓶充装经营活动,充装的气瓶为车辆气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充装记录,第一次充装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截至案发,共充装车辆气瓶47辆次,共计售气量10.56吨,因设备预冷、内循环等因素损耗5.89吨,剩余库存18.61吨于7月10日清空。经核算,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的售气收入为4.35万元,购气成本为3.67万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6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68万元,并处以罚款22万元。

  办案启示:

  液化气罐在使用、存储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造成爆炸等火灾事故。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州绕城高速桂湖服务区左区加气站无经营销售资质擅自经营液化天然气业务,不但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左邻右舍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市局特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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