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1 信息来源: 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字号:【大 中 小】
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宏名轩蔬菜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详细名单见附件]
2023年2月23日收到我局信用监管科转来的吊照案源,案源内容包括福州市晋安区宏名轩蔬菜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年报、并经税务部门协查符合清吊条件、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区级登记的市场主体779家(企业实地核查表+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
经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晋安区税务局发来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晋安区税务局关于协查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情况的复函》确认福州市晋安区宏名轩蔬菜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未登记、非正常户注销以及非正常认定满两年的纳税人是近两年未报税的企业。经核对,福州市晋安区宏名轩蔬菜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刊登《福州市晋安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福州市晋安区宏名轩蔬菜专业合作社等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