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9414616G,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田铭晶,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9层03商务办公,经营范围: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会议展览及服务;文化文艺经纪代理;文艺创作;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策划;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大型礼仪庆典活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5月13日。
2019年1月21日,投诉人李侃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撤销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的申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反映其在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公司)就职期间,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福星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星公司变更登记的代理人张远生进行询问调查,查明代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由公司原财务人员吴丹清提供。
2019年6月14日、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星公司原财务人员吴丹清进行询问调查,吴丹清陈述,变更登记材料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铭晶全部做完后交给其转给代办人张远生办理,郭帆、李侃是否签名其并不知情。吴丹清认为李侃对公司股东股权变更应当知情,但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福星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公司其他股东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根据投诉人李侃提交的相关材料,其2016年初入职福星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福星公司冒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伪造其签名的《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于2016年3月2日在我局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由郭帆、田铭晶2人变更为郭帆、田铭晶、李侃3人,并备案了新章程。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李侃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撤销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登记的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案情及投诉人基本情况;
2.《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8]文鉴字第282号)原件,证明福星公司在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中李侃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星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9年9月10日,本局已向当事人及相关股东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用听告〔2019〕5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伪造李侃签名取得,没有证据证明是李侃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本局于2016年3月2日核准的福建福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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