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处字〔2018〕1号)
时间:2018-07-20 10:01
  当事人: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WY1205,法定代表人:林志琛,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393号金海岸俊仕苑(原中天金海岸3地块)2#楼1层04店面,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办公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脑耗材、纸制品、工艺品、日用品、体育用品、通信器材(不含无线发射装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批发、代购代销;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2日。股东为叶长靓、林志琛2人。

  2017年9月8日,叶长靓向我局提交《申请报告》,诉称其身份证遗失被冒用注册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导致被公司开除,要求我局撤销公司登记。

  经查: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林志琛、叶长靓身份证的签发时间分别为2014年12月01日和2015年03月10日,林志琛、叶长靓现身份证签发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20日和2016年11月03日。2016年12月22日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在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为2人已失效身份证的复印件。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冒用叶长靓、林志琛遗失的身份证件,提交伪造叶长靓签名的《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于2016年12月22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叶长靓向我局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叶长靓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17]文鉴字第81号)原件,证明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2日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叶长靓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叶长靓提交的温泉派出所对该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郑义燎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及仓山法院审理原告叶长靓与被告郑义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法庭笔录复印件,证明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非叶长靓委托代办人办理。

  4、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登记原始档案中叶长靓、林志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案件调查过程中 2人提交的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是2人已失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5、对林志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林志琛身份证遗失的过程。

  6、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登记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8年7月5日、7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股东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听告〔2018〕4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签名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会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本局于2016年12月22日核准的福州一品堂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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