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师鑫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0P69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培峰,住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277(自贸试验区内),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鞋帽、箱包、腰带、茶具、玩具、家用电器、金属制品、竹木制品、家具、厨房用品、办公用品、房产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
2018年5月11日,李培峰向我局提交《申请书》,诉称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福州师鑫金贸易有限公司,影响到公租房申请,要求我局撤销公司登记。
经查:福州师鑫金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李培峰的身份证件,提交伪造李培峰签名的《股东决定》等材料于2015年5月20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李培峰向我局提交的《申请书》及李培峰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8]文鉴字第138号)原件,证明福州师鑫金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5月20日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决定》中李培峰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师鑫金贸易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登记的基本情况。
4、对李培峰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培峰身份证被冒用的原因。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8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股东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听告〔2018〕7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签名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会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本局于2015年5月20日核准的福州师鑫金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