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永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9752483X5,法定代表人:谢礼洪,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路17号8层809-16室,经营范围:对金融业、酒店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道路运输业、贸易业、农业、养殖业、教育业、娱乐业的投资、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会议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6月17日。股东为谢礼洪、何雪温、陈勇三人。
2017年11月1日,何雪温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及《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投诉福建永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签名的《福建永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于2014年6月17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经查:福建永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冒用何雪温的身份信息,提交伪造何雪温签名的《福建永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于2014年6月17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何雪温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及何雪温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17]文鉴字第89号)原件,证明福建永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17日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中何雪温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建永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8年7月16日前,本局已向当事人及相关股东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听告〔2018〕1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签名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会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本局于2014年6月17日核准的福建永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