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处字〔2018〕4号)
时间:2018-08-06 10:15
  当事人: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4HK36W;法定代表人:游富华,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0层08室,经营范围: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企业管理服务;房产居间服务;市场调查;企业营销策划;电子设备租赁;对金融业、贸易业、工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的投资;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工艺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及网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9日。2017年7月25日在我局简易注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蓝思喜与上诉人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已经进行了简易注销程序,因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尚有民事诉讼案件未了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向我局发《函》,对其简易注销程序是否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45号)的规定及该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是否应对该企业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要求我局依法审查处理。

  经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原告蓝思喜与被告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闽0102民初5618号),根据判决书,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被告应向原告蓝思喜支付加班工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等费用。原告蓝思喜与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润银投资有限公司等被告都于2017年6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提交的落款为2017年6月1日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法定赔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等承诺。

  综上,当事人在明知还有未了结民事诉讼的情况下隐瞒重要事实,向我局作出不实承诺,取得公司简易注销登记,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及《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102民初5618号)及原、被告民事上诉状各一份,证明,证明当事人明知还有未了结民事诉讼的情况;

  3.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易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基本情况和注销情况。

  4.当事人2017年2月25日注销登记档案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简易注销登记的承诺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8年7月27日前,本局已向当事人及相关股东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听告〔2018〕2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经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福建大有荣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