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8777K;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林延筹;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公益路五号华鞍花园综合楼3层;经营范围:在福州市效区新店镇斗顶村规划范围内建造、出租、出售九龙山“名流山庄”及其配套设施;成立日期:1994年01月20日。
2018年9月7日,海博瑞(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向我局提交《海博瑞(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关于撤销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等登记的申请》、海博瑞(福建)有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建身份证复印件、《福州市鼓楼区商务局关于撤销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批复的决定》、《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8]文鉴字第82号)等材料,反映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福公司”)提交虚假材料,伪造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高建签名,伪造海博瑞公司印章于2016年6月23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股权变更、董事备案、章程备案等登记。2018年9月10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鞍福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在我局取得公司投资人(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备案、章程备案、联络员备案登记。投资人由海博瑞(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瑞公司”)、香港协宝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香港协宝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鼎三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婀娜变更为林延筹,董事由林琳、何婀娜、高建变更为林琳、林延筹、邓伦尧。在办理该次变更(备案)登记中,该公司提交了鼓楼区商务局《关于同意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鼓商务外资〔201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闽鼓合资字〔1994〕0001号)和海博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材料。
根据福州市鼓楼区商务局2018年9月4日作出的《关于撤销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批复的决定》(鼓商务〔2018〕230号),鞍福公司在2016年4月向福州市商务局申请股权转让变更时,未取得海博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书面授权,伪造高建签名取得《关于同意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鼓商务外资〔2016〕46号)及批准证书(商外资闽鼓合资字〔1994〕0001号),鞍福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批复和批准证书,侵犯他人股权,情节严重,鼓楼区商务局决定撤销鞍福公司在2016年4月26日取得的股权转让批复(鼓商务外资〔2016〕46号),并收回批准证书(商外资闽鼓合资字〔1994〕0001号)。
根据《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8]文鉴字第82号),鞍福公司2016年6月向我局申请变更(备案)登记中提交的2016年4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高建”的签名字迹不是高建所写。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海博瑞(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向我局提交的《海博瑞(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关于撤销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等登记的申请》、海博瑞(福建)有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申请人身份;
2.《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8]文鉴字第82号),证明鞍福公司2016年6月23日在我局变更登记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材料中高建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鼓楼区商务局《关于撤销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批复的决定》(鼓商务〔2018〕230号),证明鞍福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批复》和《批准证书》的事实。
4.鞍福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相关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2016年6月23日变更(备案)登记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8年11月22日前,本局向当事人及相关股东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听告〔2018〕13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举行听证。本局于2018年12月11日在本局935会议室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福鼎三联经贸有限公司参加了听证并提出申辩意见。
针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本局认为:
1.鞍福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于2016年6月向我局申请变更登记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仍实行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先审批再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前置审批制度。现该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前置审批文件被前置审批部门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而被撤销和收回,鞍福公司的行为已经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登记的情形。
2.根据福鼎市公安局2018年8月2日致鼓楼区商务局《关于福鼎三联经贸有限公司核查情况的复函》(鼎公函〔2018〕123号),福鼎市公安局对相关人员是否伪造海博瑞公章一事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其与海博瑞公司之间无相关民事诉讼。鉴于此,在前置审批部门已经撤销股权转让批复、收回批准证书的情况下,我局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3.关于本案是否应等待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目前鼓楼区商务局作出的《关于撤销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批复的决定》(鼓商务〔2018〕230号)并未停止执行,我局可以根据该决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虚假登记的行为侵犯他人股权,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本局于2016年6月23日核准的福州鞍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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