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监信处字〔2020〕1号)
时间:2020-01-07 10:49

  当事人: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57K0XG,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赖善荣,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2#楼三层324室,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新鲜果蔬、农产品、工艺品、服装鞋帽、化妆品、饰品、通讯设备、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五金交电的批发、代购代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4日。股东为赖善荣、姚爱琴2人。

  2019年4月29日,投诉人赖善荣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材料,反映其身份证挂失期间,被冒用登记为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4月29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冒用赖善荣已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伪造赖善荣签名的《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章程》《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材料于2017年10月11日在我局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占美秀变更为赖善荣,股东由占美秀、林文瑞2人变更为赖善荣、姚爱琴2人,并备案了新章程、联络员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赖善荣向我局提交的《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案情及投诉人基本情况;

  2.《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闽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X3号)原件,证明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章程》《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档案等材料中赖善荣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

  4.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结合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赖善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赖善荣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9年11月25日,本局已向当事人及相关股东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用听告〔2019〕6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冒用赖善荣挂失的身份证,伪造赖善荣签名取得,非赖善荣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本局于2017年10月11日核准的福建美雅轩供应链有限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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