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543877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健,住所: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49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鞋服、服装、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代购代销: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成立日期:1996年4月24日。股东为福建省万达经济技术公司、黄健、卢静芬3人。
2000年7月5日,原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检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工商企吊处字〔2000〕第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2020年3月5日,卢静芬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申请报告》等,反映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3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因案件调查需要,我局于3月6日委托鉴定机构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3月14日收到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司股东之一黄健未到案配合调查。
公司股东之一福建省万达经济技术公司已注销,但其主管部门未委派人员到案配合调查。
案件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到案配合调查。
经查: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伪造卢静芬签名的《委托公司申请登记代理人证明》《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材料于1996年4月24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卢静芬登记为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卢静芬向我局提交的《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同时,《申请报告》证明卢静芬作为股东之一设立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非本人真实意愿表示。
2.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泰[2018]文鉴字第35号)原件,证明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委托公司申请登记代理人证明》《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材料中卢静芬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4. 工商企吊处字〔200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吊销。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4月23日,本局已向当事人、相关股东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用听告〔2020〕1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股东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伪造卢静芬签名取得,非卢静芬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本局于1996年4月24日核准的福州鸿博鞋服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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