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监信处〔2020〕3号)
时间:2020-07-15 10:51

  当事人: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0630729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苏静怡,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82号阳光城二区15#楼一层06店面,经营范围:日用百货、皮革制品、体育用品、箱包、建筑材料、办公用品、装饰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水泥、家用电器、纺织品、塑料餐具、计算机软硬件、电线电缆、床上用品、机电设备、卫生洁具、工艺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6月26日。

  2018年9月7日,我局因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填报年报,经税务机关确认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经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查看,都不在登记场所经营,亦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处罚决定(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2-18号)。

  2019年1月21日,投诉人苏静怡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德化县公安局龙浔派出所关于苏静怡身份证遗失的《证明》复印件及《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1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苏静怡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发时间为2007年7月4日,该身份证苏静怡于2009年在德化县公安局龙浔派出所挂失。

  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冒用苏静怡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提交伪造苏静怡签名的《股东决定》等材料于2014年6月26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苏静怡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苏静怡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身份信息;

  2.《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9]文鉴字第11号)1份,证明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决定》等材料中苏静怡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苏静怡的身份证复印件,德化县公安局龙浔派出所关于苏静怡身份证遗失的《证明》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登记时提交的为苏静怡已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

  4.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2-18号)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吊销。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6月16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6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冒用苏静怡已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苏静怡签名取得,并非苏静怡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和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4年6月26日核准的福州金洁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来源:{{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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