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监信处〔2020〕5号)
时间:2020-07-15 10:52

  当事人:福建天创宏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6MQ5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敏,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2号(原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9层01办公,经营范围:企业资产管理;市场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五金产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煤炭及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金属及金属矿的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1日

  2019年6月18日,投诉人陈敏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要求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报告》《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等材料,反映福建天创宏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伪造投诉人签名的《股东决定》等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7月2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天创宏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伪造陈敏签字的《股东决定》等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在我局取得设立登记。将陈敏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陈敏向我局提交的《关于要求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投诉人基本情况;

  2.《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闽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122号),证明福建天创宏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决定》等材料中陈敏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建天创宏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6月16日,我局已向当事人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7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股东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系伪造陈敏签名取得,非陈敏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5年10月21日核准的福建天创宏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来源:{{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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