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2705330T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朱宇清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293号4#楼整座3层17室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箱包、皮革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金属制品、计算机软硬件、纺织品、塑料餐具、办公用品、电子产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电线电缆、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工艺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3月10日 。
2018年9月7日,我局因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填报年报,经税务机关确认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经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查看,都不在登记场所经营,亦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2-18号)。
2019年7月8日,朱宇清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书》及《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为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7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伪造朱宇清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定》《承诺书》《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材料于2014年3月10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朱宇清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1.朱宇清向我局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澄司[2019]文鉴字129号)1份,证明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定》《承诺书》《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材料中朱宇清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8〕2-18号)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吊销。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6月16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4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伪造朱宇清签名取得,非朱宇清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2014年3月10日核准的福州清宇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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