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监信处〔2020〕9号)
时间:2020-08-07 10:58

  当事人:福州琴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ULHMX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梁明森,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南路96号连凤小区3#楼1层14店面,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发射装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医疗器械、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金属制品、装潢材料、轴承及配件、木材、不锈钢制品、橡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配件的批发、代购代销;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3日。

  2019年4月29日,根据梁明森提交的《申请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罗定市公安局泰龙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等材料,福州琴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投诉人报失的身份证,提交伪造投诉人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于2016年12月13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4月29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琴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梁明森报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提交伪造梁明森签名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于2016年12月13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梁明森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梁明森向我局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8]文鉴字第407号)1份,证明福州琴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中梁明森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琴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4. 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局素龙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证明梁明森身份证报失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6月18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14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冒用梁明森报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伪造梁明森签名取得,非梁明森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6年12月13日核准的福州琴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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