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星耀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063691X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冯作其,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247号侨信公寓1#、2#楼连体一层09店面,经营范围:信息技术研发、软件技术研发、游戏开发;通信系统开发集成;信息技术服务、网页制作服务、网站建设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家用电器、建材、办公设备、服装鞋帽、通讯器材、日用品、电子产品的批发、代购代销及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6月23日。
2019年1月15日,投诉人冯作其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新港派出所出具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为福州星耀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1月2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星耀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冒用冯作其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提交伪造冯作其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于2014年6月23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冯作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冯作其向我局提交的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基本情况;
2.《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9]文鉴字第1号)1份,证明福州星耀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中冯作其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星耀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冯作其的身份证复印件,冯任其现身份证复印件,新港派出所出具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各1份,证明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是冯任其已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4.福州星耀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6月18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3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冒用冯作其已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伪造冯作其签名取得,并非冯作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4年6月23日核准的福州星耀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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