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监信处〔2020〕11号)
时间:2020-10-17 10:59

  当事人: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27F74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根炜,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度街道通江路17号江南水都杰座27#楼1层17店面-2,经营范围:服装鞋帽、建筑材料、钢材、装饰材料、家用电器、机械设备、食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计算机软硬件、工艺品、文化艺术品、美术用品、电子产品的批发、代购代销;展览展示服务;普通货运及运输代理;保洁服务;汽车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居间服务;景观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7年3月8日。股东为余根炜、欧紫媛2人。

  2018年12月25日,余根炜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撤销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十里桃花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报告》《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身份证证件挂失信息》复印件、《报警回执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反映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对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冒用余根炜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提交伪造余根炜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于2017年3月8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余根炜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 余根炜向我局提交的《关于请求撤销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十里桃花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8]文鉴字第367号)原件,证明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中余根炜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余根炜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结合余根炜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证明该公司登记时提交的为余根炜已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

  4.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9月1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12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冒用余根炜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伪造余根炜签名取得,非余根炜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7年3月8日核准的福州兴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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