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监信处〔2020〕13号)
时间:2020-10-17 11:00

  当事人: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310610234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彬,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投资区1#楼六层第五室,经营范围:网套、棉壳、短绒、针纺织品原辅料、工程机械、建筑工程机械及配件、钢材、建筑材料、电器机械、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泵辅材料、蓄电池、节能环保产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装潢材料、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化学品)、竹木制品、家具、装饰材料、陶瓷、皮具箱包、纺织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厨卫用具、净水设备、日用百货、电梯及其配件、电线电缆、珠宝饰品、钟表眼镜、文体用品、办公用品的批发、代购代销;皮棉、棉籽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6月23日。股东为:刘彬,唐桂军。

  2019年7月26日,投诉人刘彬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反映其被伪造签名变更登记为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伪造刘彬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于2015年2月4日在我局取得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廖文娟变更为刘彬,股东由廖文娟、叶月琴变更为唐桂军、刘彬,并备案了新章程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刘彬向我局提交的《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基本情况;

  2. 福建中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中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闽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186号)1份,证明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伪造刘彬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3.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4.该公司2015年2月4日变更前的股东廖文娟、叶月琴向我局出具了个人声明各1份,证明该公司2015年2月4日变更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7月20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17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系伪造刘彬签名取得,无证据表明是刘彬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5年2月4日核准的福建天百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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