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T1MR2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林明仔,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高湖路9号城南新村望旺楼1#-2#楼连接体1层39市场14,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金属制品、纸制品、木材及木制品、珠宝首饰、工艺品、日用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钢材、苗木、五金配件、通信器材(不含无线发射装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办公用品、服装鞋帽、食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3日。股东为林明仔、连莉梅2人。
2019年10月14日,投诉人林明仔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申请撤销冒用本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福州市碧源春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报告》、居民身份证证件挂失信息复印件、《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10月15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冒用林明仔和连莉梅已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提交伪造林明仔签名的《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于2016年11月23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林明仔,股东为林明仔、连莉梅。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林明仔向我局提交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申请撤销冒用本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福州市碧源春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报告》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基本情况;
2.《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闽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188号)1份,证明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林明仔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林明仔的身份证复印件、林明仔提供给我局的福安市公安局杜口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证件挂失信息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是林明仔已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4.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连莉梅的身份证复印件、连莉梅提供给我局的仙游县公安局盖尾派出所开具居民身份证证件挂失信息的复印件、连莉梅现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各1份,证明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是连莉梅已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5.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7月7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22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冒用林明仔和连莉梅已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伪造林明仔签名取得,并非林明仔和连莉梅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核准的福州锦上祥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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