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监信处〔2020〕15号)
时间:2020-10-17 11:01

  当事人: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AFE94G,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镇祥,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15层03室-3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电力工程、钻探工程的施工;工程咨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地基基础检测;工程测绘;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5日 ,股东为:林镇祥、齐林林。

  2020年1月8日,林镇祥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照片打印件等材料,反映其身份证被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冒用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月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冒用林镇祥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于2017年7月12日在我局取得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卢捷变更为林镇祥,股东由齐林林、卢捷变更为齐林林、林镇祥;于2017年12月5日在我局取得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林镇祥变更为董是秋;于2018年6月12日在我局取得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董是秋变更为林镇祥。之后又隐瞒虚假登记的重要事实,于2019年12月24日在我局取得公司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林镇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登记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情况;

  2.林镇祥向我局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照片打印件、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林镇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12月5日和2018年6月12日在我局取得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为林镇祥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3.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4.对董是秋的授权委托人彭国力的询问笔录、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人叶建财向本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林镇祥对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冒用林镇祥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不知情。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9月1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10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相关登记是冒用林镇祥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取得,没有证据证明是林镇祥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和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6月12日核准的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及2019年12月24日核准的福建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7日

来源:{{el}}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