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号:350100201262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谢梅芳,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福寿巷27号办公楼二层,经营范围:承办设计、制作国内各类广告。(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3年1月28日。股东为黄河鸣、谢梅芳、吴宏颛、李鸿4人。
2009年1月7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榕工商注处字〔2009〕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福州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吊销决定。
2019年12月23日,谢梅芳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及《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福州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月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伪造谢梅芳签名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于2003年1月28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谢梅芳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谢梅芳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闽司鉴所[2019]文鉴字第307号)1份,证明福州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有限公司章程》《委托公司申请登记代理人证明》等材料中谢梅芳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4.榕工商注处字〔2009〕第260号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福州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吊销。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9月1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15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伪造谢梅芳签名取得,非谢梅芳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03年1月28日核准的福州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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