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御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T0BK2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林霖华,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21号(原连江北路和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和城市广场(一期)9#楼11层23办公室-A2,经营范围:餐饮管理服务;对餐饮业的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展览服务;市场调查;厨房用具、食品的批发、代购代销;食品加工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2日。
2020年5月7日,投诉人林霖华向我局提交《关于撤销非法公司登记的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报警回执复印件、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复印件等材料,反映福建御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投诉人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于2016年11月22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5月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御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冒用林霖华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于2016年11月22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林霖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林霖华向我局提交《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福建御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林霖华的身份证复印件、林霖华向我局提交的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开具《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御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2日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林霖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其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3.福建御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7月4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21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系冒用林霖华已挂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没有证据表示是林霖华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者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6年11月22日核准的福建御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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