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35762330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邱源彬,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楼45层12室02办公,经营范围:初级农产品、食品、副食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商业运营管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品牌管理;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1年4月12日。股东为林锦雯、王美英、邱源彬3人。
2020年5月13日,投诉人王美英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请求撤销贵局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福建田字一号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报告》《福建中闽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反映福建田字一号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王美英签字于2015年10月13日在我局取得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5月13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伪造王美英签名的《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章程》《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于2015年10月13日在我局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林锦雯变更为邱源彬,股东由林锦雯、邱源彬变更为林锦雯、邱源彬、王美英。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王美英向我局提交的《请求撤销贵局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福建田字一号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身份;
2.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闽司鉴所[2020]文鉴字第73号)1份,证明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3日在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章程》《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中王美英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建田字一号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9月1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监信听告〔2020〕11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伪造王美英签名取得,非王美英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5年10月13日核准的福建田字一号食品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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