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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信息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2-2500-2024-0003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4-11-28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物联网建设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市监特安〔2024〕381号
  • 发布日期:2024-11-2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物联网建设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榕市监特安〔2024〕38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1-29 15:19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及物联网企业、网络运营商

  根据总局公布的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近三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内车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均占特种设备事故总数的40%左右,占比最高,而场内车辆仅占特种设备总量10%左右,具体事故原因主要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操作不当甚至无证操作等。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以下简称新版规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87号,以下简称新规实施有关意见)等要求,现就推进场内车辆物联网建设与应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场内车辆物联网建设的推进方向

  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通过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接入智能网联平台等软硬件系统实现场内车辆运行监测有关功能,进一步强化场内车辆司机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建设福州市场内车辆物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场内车辆监测数据接入市平台,从而提升场内车辆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管效能。

  二、接入市平台的场内车辆物联网系统要求

  有意愿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在福州市提供场内车辆运行监测服务的供应商(含场内车辆制造单位、第三方物联网企业等),可在各项功能满足要求并经市局确认后接入市平台,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场内车辆物联网应用的推进要求

  (一)推动新生产出厂的叉车接入物联网根据新规实施有关意见,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对上述叉车,鼓励使用单位将安全监控等信息对接至市平台,接收市平台的警示信息提示,提高场内车辆安全管控能力。

  (二)引导存量叉车和观光车进行物联网改造引导存量车辆加装安全监控装置并接入市平台。到2025年底,重点引导物流园区的叉车使用单位、具有10台以上叉车的使用单位、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使用单位进行存量车物联网改造。2026年开始,结合福州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广场内车辆物联网应用。

  (三)提供便利措施促进物联网应用对将场内车辆安全监控等信息接入市平台的使用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采取以下便利措施:可采取远程监测和指导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方式;可将平台推送给相关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信息的视为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之一等。

  (四)鼓励相关企业参与物联网应用推广鼓励场内车辆制造单位、第三方物联网企业提供新出厂车辆接入市平台及新版规程出台前车辆的改造升级服务。鼓励四大网络运营商会同上述企业探索物联网推广模式,为场内车辆加装物联网系统提供充分市场选择。

  四、有关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典型示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推进辖区场内车辆物联网应用推广的组织领导,推动场内车辆物联网应用的实施,同时收集相关改进建议,适时组织推广研讨和典型案例分享,不断提高场内车辆物联网应用的覆盖面。

  (二)加大督导帮扶对于使用单位场内车辆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作业人员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行政外,还应加大督导帮扶力度,引导应用物联网,采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场内车辆安全管理水平。

  (三)推进共治共享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信用档案,推进政企联动、行业联动的信用共享共治机制,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实现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动监管数据采集和安全共享利用,赋能企业安全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福州市场内车辆物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对接要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

  联系人:林生富联系电话:188503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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