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3〕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

  现将《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0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

  为开展好信用管理提升行动,创新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健全完善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将信用约束的工作重心由侧重于事后的列异管理、联合惩戒,向侧重于事前事中的警示提醒、教育引导转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柔性监管方式引导拟列异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实施信用修复,激发诚信守法意识,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持续提升全市营商环境。

  为做好有关工作,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有实际经营地址或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只是未及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的,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经营异常行为,经书面合理说明理由并承诺10个工作日变更的,变更登记后经实地核查核实的,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

  二、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市场主体书面说明提供佐证材料并信用承诺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年报信息中选择不对外公示的财务信息存在各类金额的小数点错位、金额单位误用等明显失误的(具体表现为小数点使用错误致使财务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的,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金额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的)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市场主体书面说明并信用承诺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说明的,可以允许其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大型企业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未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市场主体自行发现并及时改正或者申请更正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等佐证材料),未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201431日前)已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其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的,经提醒指导,市场主体提供验资报告及时改正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在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由于财务计算口径原因,企业实际情况与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审计结果差额小于10%经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信用承诺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说明并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暂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市场主体首次自行发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主填报的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且未在当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中,未存在因公示信息问题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主动书面申请更正并提交对应正确信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等佐证材料,可允许其及时更正。

  八、对上述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九、对上述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市场主体经指导后已按期改正的,其抽查检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同时检查结果中备注标注“发现市场主体轻微差错行为,且已主动改正。”

  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各项措施:

  1.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

  3.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

  4.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

  5.未履行信用承诺事项。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标记管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十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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