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福州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办法(试行)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闽市监注〔2024〕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稳妥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规范有序,现制定福州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及福建省《实施方案》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以自主申报为主、单位推荐为辅的方式,稳妥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质量。
二、推荐范围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个私协会和扶持个体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
三、推荐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推荐标准全市统一,评定标准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评定标准,以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规划。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台湾居民(农民)、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欠缴税款或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二)推荐标准
成立2年(含)以上,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或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以自然人身份或单位、企业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记录的;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特指细项,如满足第1点一是的条件即可推荐为“知名”个体工商户):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主要参考条件:
一是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二是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三是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四是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五是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六是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
七是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主要参考条件:
一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二是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三是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名店,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
四是台湾业者来榕从事餐饮、康养等具有闽台特色产业,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五是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主要参考条件:
一是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二是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三是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四是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五是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主要参考条件:
一是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二是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三是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四是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五是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兴”类的。
另外,经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评定。
四、评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我市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数量为135户,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五、推荐和认定程序
(一)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分类,将相关分类数据汇总至市局。“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局。市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三)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重点宣传“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注册审批处。
(三)加强党建引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
(四)坚持公平公正。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纸质材料,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额分配情况表